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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湖北省浠水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凌晨1时30分,被告人吕某某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生鲜东西湖**生鲜超市),将店内收银台下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4402元盗走。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吕某某退赃人民币4400元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收银销售统计小票、营业执照、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条、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视频侦查报告、工作材料等书证;2.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3.银行卡照片;4.被害单位人员陈述;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具有坦白、退赃、谅解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新艳

检察官助理 王俊阳

                            20201126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768382****;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41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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