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吕某某通过网络定制了200张印有其本人的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的贴纸,欲利用调换收款二维码的方式盗窃他人钱财。2019年6月9日晚,吕某某携带上述200张微信收款二维码贴纸,先后来到本市斗门区某甲市场、某乙市场、某丙市场、某丁市场等多个市场附近的档口,将其本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贴纸覆盖张贴到各档口原有的收款二维码上,待顾客利用档口的收款二维码方式付款时,钱款实际转入其本人的微信账户,从而实现其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2019年6月10日至6月11日,先后有某甲市场的廖某某、蒋某某、赵某某、孔某某,某乙市场的黄某甲,某丙市场的蓝某某、黄某乙、林某某,以及某丁市场的“桂某某”早餐店老板桂某某等多名被害人,通过上述方式被盗钱财,被盗金额共计人民币2804.32元。
2019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斗门区**镇“**网咖”内将吕某某抓获。同日,吕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人民币2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燕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视频光盘七张。
3.涉案财物(详见清单)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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