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6********,汉族,中专毕业,住登封市**乡**村**号。200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8月2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孙某某等人在登封市爱民路嘉年华KTV**楼**号包房内唱歌喝酒时,趁被害人孙某某醉酒熟睡之际,将孙某某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盗走。经认定被盗金项链价值429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等书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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