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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42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富平县**乡**村**组。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6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8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本市骡马市兴正元负二层欧洲风情街热风店门口时,趁被害人文某某和其男友在座椅上聊天,将文某某放在身旁的银白色提包盗走后逃离现场,被盗提包内有银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2810元)、现金200元等财物。后被告人吕某某将被盗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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