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58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郑州市中原区**小区**号楼**号。因盗窃,于2020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路**小区**号楼**单元,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森地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15元)。现被告人吕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李某某2115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证人高某某证言;3、受案及归案经过、谅解书、视频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4、鉴定意见;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弘劼
检 察 员:刘 润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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