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路**期**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重庆钢铁集团厂1号门岗附近,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374元的黑色“神鹰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盗走。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文件;
5.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刘泽江
2020年4月 30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住重庆市长寿区**路**期**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820235****;
2. 侦查卷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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