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小区**。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因在**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盂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事实:
2020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本市城区**镇**号家中,盗走华为mate30pr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5630元。
2020年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进入被害人刘某某位于本市城区**街**号家中,盗走现金7000余元。
2020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进入被害人石某某位于本市城区**镇**村**号**户的家中,盗走现金100余元。
2020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本市城区**镇**号家中,盗走硬中华香烟一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450元。
变造身份证件事实:
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将自己照片粘贴在吕某乙的驾驶证上的方式变造该证件,并用该证件多次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非法进入他人住所秘密窃取财物,价值共计131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吕某某非法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利中
检察官助理:贾秀婷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平定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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