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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吕乐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住永寿县**镇**村**号。2015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201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乐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吕乐乐进入宝鸡市陈仓区千渭李家崖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窃取足金手镯、项链、挂坠各一个,金AU750钻石戒指一枚,经鉴定四件首饰合计价格为20397元。足金手镯被吕乐乐销赃,小天鹅足金挂坠和足金项链被民警查获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金AU750钻戒被吕乐乐遗失。

2、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吕乐乐进入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堡村被害人董某某家中,窃取周大生999金手镯、金戒指、小黄鸭金吊坠、金佛吊坠、金乌龟吊坠、金蝴蝶吊坠、金生肖蛇吊坠、金葫芦吊坠、金绣球吊坠各一个,六福热气球999金挂坠一个,经鉴定十件首饰合计价格为13907元。十件首饰被吕乐乐在翁某某的****珠宝店内销售,翁某某将融化的约40克黄金退还给被害人董某某并赔偿1200元。

3、2019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吕乐乐进入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北堡村贾某家中,窃取白色迪曼诗普琳钻石18K金钻戒一枚、玫瑰色迪曼诗普琳18K钻戒一枚,经鉴定二件首饰总价格为16230元。被盗的两枚钻石戒指从吕乐乐处查获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贾某。

4、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吕乐乐进入宝鸡市陈仓区溪镇杨家店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13000元。其中10600元被吕乐乐挥霍,剩余人民币240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5、2019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吕乐乐进入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油坊村冯某某家中,窃取硬中华香烟2条,价格900元;窃取金项链一条。

6、2019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吕乐乐进入慕仪镇五星村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窃取AU750金钻戒一个、金手链一条、紫色手链一条、银项链一条、银戒指三个、金鱼形吊坠一个。其中,经鉴定AU750金钻戒一个、金手链一条首饰总价格为17158元;AU750金钻戒和紫色手链从吕乐乐处查获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银项链和银戒指三个被吕乐乐丢弃。

综上,被告人吕乐乐盗窃六次,价格共计815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卷烟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贾某某、王某、翁某某、杨某、李某等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董某某、贾某、张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乐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宝鸡市陈仓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宝鸡市陈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乐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乐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乐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柳

检察官助理:靳一兰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乐乐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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