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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75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0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73********,汉族,初中文化,**废旧物品回收公司负责人,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111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小区**号楼**室。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1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在**废旧物品回收公司负责从煤化工回收废品,在正常收取废品的过程中见废料堆旁闲置库内有部分膨胀节,于是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后其于1210日中午、1211日中午和1215日上午,分三次将煤化工闲置库内的膨胀节偷运出厂区,并将所盗窃的赃物变卖至**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非法获利1.4万余元。在变卖赃物时,吕某某明确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所卖物品系从煤化工盗窃所得,**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为了谋取利益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全部予以收购。经多伦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吕某某所盗废铁膨胀节12.75吨(废铁),价值153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多伦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吕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多伦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报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吕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远欣

2019122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多伦县****号,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多伦县**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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