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住本市**弄**号**室。2019年11月30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本市**路**弄小区车棚,发现被害人崔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尚品牌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车钥匙未拔,其趁无人之际窃得该车并藏至本市**路一小区内。经价格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45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至甘泉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11月28日,其停放于本市**路**弄小区车棚内的蓝色尚品牌电动自行车失窃的事实。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证明被告人吕某某实施盗窃的事实。
3.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吕某某实施盗窃的地点。
4.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发票、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证明涉案尚品TDR160Z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45元。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扣押及发还情况。
6.公安机关提供的办案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吕某某的到案情况。
7.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吕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8.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其至本市**路**弄小区车棚,发现该处停放的一辆尚品牌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车钥匙未拔,其趁无人之际窃得该车并藏至本市**路一小区内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洁
检察官助理侯璎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值班律师: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徐华斌律师,联系电话136365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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