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庄**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七个月。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山姆会员店近天隆寺地铁站附近,窃得被害人夏某某的浅蓝色豪晨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83元。
2.2020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景明佳园地铁站2号口附近,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蓝色都市风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83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两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迪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庄**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