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大庆路****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7 月2 日被临时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2020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方某某(已判决),于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先后6次盗窃首钢京唐公司钼铁、高钛钛铁等贵重合金,获利30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30日至10月8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已判决)、方某某(已判决)四次盗窃首钢京唐公司钼铁合金库。经侦查实验计算,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已判决)、方某某(已判决)2019年9月30日至10月8日共盗窃钼铁377. 6公斤,根据唐山市曹妃甸区发展和改革局曹妃甸价认字2019 [0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中钼铁的单价计算,被盗钼铁377. 6公斤价值人民币51542. 4元。
2、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已判决)、方某某(已判决)盗窃首钢京唐钢铁有限公司高钛钛铁合金,经侦查实验计算,2019年10月13日盗窃高钛钛铁98. 85公斤,根据唐山市曹妃甸区发展和改革局曹妃甸价认字2019 [086〕价格认定结论书中高钛钛铁的单价计算,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已判决)、方某某(已判决)2019年10月13 日盗窃的高钛钛铁98. 85公斤价值人民币3321. 09元。
3、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已判决)、方某某(已判决)盗窃首钢京唐钢铁有限公司高钛钛铁合金共计 73. 25公斤,经唐山市曹妃甸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价值人民币2461元。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已判决)、方某某(已判决)盗窃首钢京唐钢铁有限公司高钛钛铁、钼铁价值合计人民币57324. 49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报案材料、价格证明、侦查实验说明、现场抓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及同案犯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324. 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冰
检察官助理:张斌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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