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7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去到本区石楼镇倚莲半岛一区项目工地,盗去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摆放在该工地内的落水管材87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94.96元),并销赃获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可可
检察官助理:梁海华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册三张。
3.依法扣押的赃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