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路贵港市人民医院北门附近人行道上,发现一辆雅迪电动车电门插有钥匙并处于启动状态,便起了贪念,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车骑走,停放在贵港市港北区唐人街的电动车停放处。2020年4月3日,其通过手机上的“58同城”网站联系买主谭某某,并于当晚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谭某某。经查,被盗的雅迪电动车车主是温某某,使用人是杨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起获被盗电动车并发还杨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1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认罪认罚承诺书;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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