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胡同**号,住户籍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吕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均因违法犯罪被羁押在河北省承德市看守所,期间李某某将自己的QQ号和登录密码告知了即将出狱的吕某某,让吕某某出狱后使用该QQ号与自己家人联系报平安。2017年6—7月,释放后的吕某某将李某某绑定该QQ号的银行卡内的19629元多次使用红包转账的方式盗走。案发后,吕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退还给李某某2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红包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吕某某女儿出生医学证明、吕某某怀孕诊断检查证明书、吕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判决书、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东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州市**镇**村**胡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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