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2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安新区**镇**村**号,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03年7月2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在**乡**诊所内盗窃边某某现金400余元;
2.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在雄安新区**镇**村**超市,盗窃两条软包蓝色黄鹤楼、一条软包红色玉溪、一条细支硬盒黄色真龙、一条硬盒黄色钻石香烟,共计价值870元。
3.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任丘市**乡**村诊所盗窃薛某某现金400余元。
4. 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乡**村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边某某、薛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被盗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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