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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号。2020 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崔某某(已判决)在保定市复兴路和翠园街交叉口东南角盗窃林某某宗申牌黑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销赃。经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3060元。

2、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崔某某(已判决)在保定市高新区源盛广场盗窃索某某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销赃。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375元。

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保定市源盛广场盗窃赵某某紫黑色爱玛电动车一辆,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售出。

4、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保定市源盛广场盗窃卢某某粉色比德文电动车一辆,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售出。

5、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保定市康泰国际盗窃邓某某橘黄色小鸟电动车一辆。后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2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卫

检察官助理:李永笑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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