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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曲阳县**镇**村庞某某家大门洞内,窃取庞某某家玫瑰金色“绿佳福龟”牌电动车一辆,后骑窃取的电动车逃至**村小学南十字路口处时被庞某某追上,庞某某报警。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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