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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余姚市**街道**路**号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高某某放于该处的铁块2块。

2、同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上述相同地点,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窃得被害人高某某放于该处的铁块2块,连同前次窃得的铁块,一同卖于废品回收店,经废品回收站称重,4块铁块约重130千克。

3、同月29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余姚市**街道**路**号门口,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窃得被害人许某某放于该处的总重约41.2千克的铁块2块。经认定,该铁块现值每千克4元。

同年11月3日,被告人吕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余姚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吕某某主动上交从被害人许某某处窃得的铁块,该铁块现已发还给被害人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称重记录、照片说明、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

2.被害人高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辨认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赵喜林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5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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