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街北门西侧**医疗器械门前停车位上,使用螺丝刀将面包车车玻璃别开,盗窃水杯一个。
2019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街**号楼楼下停车位上,使用螺丝刀将面包车车玻璃别开,盗窃车内一个黄白老玉手把件、一个星月菩提佛珠、一个手电筒、一个手串、一个水果刀、一双板鞋、一个手扶箱、一个车载充电器和一个充电线。
2019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街北门**体育商店门前停车位上使用螺丝刀将面包车车玻璃别开,盗窃车内一箱白酒。被告人吕某某三次盗窃物品总价值约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三起,总价值约7,000.00元人民币,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微
(院印)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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