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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583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街三楼**广告装潢。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7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盗窃罪2019年4月2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9日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街北门西侧**医疗器械门前停车位上,使用螺丝刀将面包车车玻璃别开,盗窃水杯一个。

2019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街**号楼楼下停车位上,使用螺丝刀将面包车车玻璃别开,盗窃车内一个黄白老玉手把件、一个星月菩提佛珠、一个手电筒、一个手串、一个水果刀、一双板鞋、一个手扶箱、一个车载充电器和一个充电线。

2019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街北门**体育商店门前停车位上使用螺丝刀将面包车车玻璃别开,盗窃车内一箱白酒。被告人吕某某三次盗窃物品总价值约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三起,总价值约7,000.00元人民币,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微

(院印)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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