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浦城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MX***男式摩托车(黑色)从浦城县城关往浦城县**乡方向行驶。被告人吕某某驾车途经**乡**村**号房屋时,见该屋无人,便用剪刀剪断该房屋北侧一层铝合金防盗窗栅栏,再爬窗进入屋内盗得铜钱49枚、手串1串、吊坠1个、金色耳钉1对、合金戒指1枚。随后,被告人吕某某又采用相同方式进入**村**号房屋内实施盗窃,被**村村民当场发现后便往山上逃离。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因雷阵雨淋湿全身,遂到**村**号房屋,采取破门方式进入屋内盗取一件白色长袖衬衫、一条黑色牛仔裤换穿。当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步行在**村马路上被**村村民抓获,且被**村村民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民警在**村**号房屋旁边的公路上依法扣押被告人吕某某留下的MX***摩托车1辆、红色头盔1个、雨衣1件以及摩托车后备箱内的男士灰色夹克1件、黑色单肩包1个(内有铁皮剪刀1把、建设银行卡1张)、黑色头套1顶、铜钱49枚、手串1串、吊坠1个、金色耳钉1对、合金戒指1枚等物品。经DNA检验鉴定:公安机关在扣押的灰色夹克、头套上提取的人DNA检材,与被告人吕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00796*1021。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告人吕某某所盗窃的铜钱、手串、吊坠、耳钉、戒指等物品的市场价值为58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浦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说明、监控视频截图、建设银行卡查询、男式摩托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江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柳某某、王某某、邹某某、曾某某、朱某某、罗某某、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5.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海淼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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