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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现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村**附近,偷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同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该三轮摩托车后座的四块铁质车门板拆卸卖给一收废品男子。经鉴定,该车认定价格人民币6590元。现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长丰村西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辆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玲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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