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9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晚,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安龙县洒雨镇新城2号街,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和扳手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风火轮牌二轮摩托车车龙头撬开,采取搭线的方式将该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盗窃所得摩托车途经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响乐村二十组324国道时,因摩托车熄火不能行驶,遂将车丢弃在路边后离开。经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80元。
2.2019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响乐村十四组41号农耕园牛杂火锅店门口,用事先准备螺丝刀和扳手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踏板摩托车车龙头撬开,采取搭线的方式将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盗窃所得摩托车途经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西河村下龙井组路段时,觉得该摩托车颜色显眼,怕被公安机关查获,遂将摩托车丢弃在路边一龙井水中后离开。经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蒋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19年10月3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大坪村黄泥寨安置区欲盗窃他人车辆中的柴油,后在盗窃代某某停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柴油的时候,被他人发现,吕某某遂将摩托车、胶管、胶桶等物丢弃后从现场逃离。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观音岩组,用螺丝刀和扳手将被害人宦某某停放在自家楼下铁架棚里面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龙头撬开,采取搭线的方式将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后行驶10分钟左右,觉得该摩托车陈旧,遂将该车骑回原处停放后离开。经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宦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元。
4.2019年10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大坪村黄泥寨安置区温厨夜中合大排档门前路段,用螺丝刀和扳手将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中能牌二轮踏板摩托车车龙头撬开,采取搭线的方式将摩托车盗走。经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扳手1把、螺丝刀1把、胶管1根、胶桶3个、二轮摩托车1辆、塑料管1根等;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邱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甲、蒋某某、宦某某、周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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