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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38号

告人吕某某,绰号“**星”,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号被告人吕某某2014年12月16日曾因犯赌博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2020年4月1日被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广宁县公安局对广宁县排沙镇春水社区居委会瓦灶岗绥江左岸****河段非法采矿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同年10月30日对罪犯胡某某(已判刑)上网追逃。

2019年3月13日17时许,广宁县公安局通过情报信息获知在逃人员胡某某在四会市黄田镇顺德佬黄田农庄吃晚饭,随后组织警力实施抓捕,后胡某某提前发现公安民警而逃跑,被告人吕某某在明知胡某某是在逃人员的情况下,仍与胡某某约好到佛山市三水区喝酒,并于2019年3月13日晚使用陈某某(已判刑)车牌号码为粤H21****的小车搭载胡某某转移至佛山市三水区新动力广场**酒店喝酒唱歌,从而帮助胡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志强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1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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