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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2015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马某某、吕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吕某甲怀疑被害人杨*将其手机拿走,后双方在**市**区**街道综合市场门口发生争执,被告人吕某甲、马某某、吕某乙殴打被害人杨*造成其右侧第2-5肋骨前端骨折轻伤二级后果,在此过程中某某殴打佐**。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马某某、吕某乙与杨*达成协议赔偿36000元并已履行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余**、佐**、佐**的证言;3.被害人杨*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甲、马某某、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马某某、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马某某、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被告人吕某甲、马某某、吕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利华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马某某、吕某乙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2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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