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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等7人单位犯罪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524号

被告单位武穴市*甲办**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9797G,单位地址武穴市**路**,法定代表人吕某甲,武穴市**处**部**。

诉讼代表人吕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1********,汉族,武穴市**处**部**。

被告人吕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55********,汉族,高中文化,武穴市**处**部原第一**,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园**(户籍地:武穴市**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7月23日释放。当日经武穴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以职务侵占罪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83********,汉族,大专文化,武穴市**处**部原**、居委会原主任,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武穴市*甲办**处原**,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戊,男,1960年4月20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60********,汉族,高中文化,武穴市**处**部原**、居委会原副主任,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己(曾用名吕某庚),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5月16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56********,汉族,高中文化,武穴市**处**原**、居委会原副主任,住武穴市**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武穴市*甲办**处原**,住武穴市**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武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以被告人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职务侵占罪、以被告人吕某己涉嫌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先后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2019年10月18日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1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陈某甲、吕某己、黄某甲7人集体决定,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报征地补偿款等手段,陆续在该社区多项工程中套取集体资金,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分别将上述套取资金中的1293222元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吕某乙分得195520元;被告人吕某丙分得132427元;被告人吕某丁分得202455元、被告人吕某戊、陈某甲各分得202355元;被告人吕某己、黄某甲各分得179055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9年期间,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陈某甲、吕某己、黄某甲7人通过虚开工程发票、虚列工程暂付款、虚报征地补偿款的方式在多项工程中套取集体资金,均由被告人吕某丁经手套取并保管和使用,同时建立账外收支流水账。每年村(社区)两委干部共同对当年套取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扎账后,账外流水账目由被告人吕某丁交给被告人吕某戊保管。2019年4月24日,为逃避办案机关调查,被告人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等人将上述账外账予以烧毁。

(1)2013年,被告人吕某乙将路灯工程交由***镇***村村民程某某承建,**社区与程某某签订合同,据实结算。2013年路灯工程结束后,经被告人吕某乙决定及时任**村两委干部同意,由被告人吕某丁经手,程某某出具512000元路灯安装发票予以报帐,被告人吕某丁先后分2次实际支付程某某路灯工程款196000元,另现金支付程某某垫付开票税款9912元,从中套取306088元。

(2)2013年底,**社区山下小区需要进行土方平整工程,经被告人吕某乙将此工程交由**办事处**村村民胡某甲承建。2014年初工程结束后,经被告人吕某乙决定及时任**村其他两委干部同意,虚列579870元工程发票报帐,在该工程中套取100000元。

(3)2015年10月,武穴市**办决定对**社区循环路进行硬化,该工程由黄某乙等人承建。工程结束后,经被告人吕某乙决定及时任**村其他两委干部同意,虚列工程发票86100元报帐,在该工程中套取50000元。

(4)2016年**社区在美丽乡村建设达标村创建项目中,经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及时任两委干部集体决定,以在**社区山下水库旁60亩荒地等处绿化购买苗木646130元,实际向陈某丙等人支付苗木款26130元,从中套取620000元。

(5)2016年,武穴市长江大桥连接线(麻阳高速)建设项目通过**社区,需要在该社区征用土地用于高速公路建设。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吕某丁在制作征地农户补偿款发放花户表的过程中,多次分别以吕某辛等8户农户名义虚报被征用土地面积共计18.89亩,被告人吕某丁、吕某戊、陈某甲、吕某己、黄某甲5人分别假冒上述8户农户在花户表上签字报账,从中套取623240元。将该款由刊江财政所分别打入8户农户的农行卡中,该8户农户的农行卡由被告人吕某戊在此前为社区农户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时保管所得。

(6)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在**社区新建党员群众活动中心工程过程中,经被告人吕某丙、吕某乙、吕某戊、陈某甲、吕某丁、吕某己、黄某甲等人决定,以社区农户吕某壬等名义虚报征地面积的方式套取资金,共计套取土地补偿款275220元。

(7)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在**社区党群活动中心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人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黄某甲等人通过虚列钢材、水泥支出,从中套取159522元;通过虚列外墙装修、甲供材料支出,从中套取550000元;通过虚列活动中心人工费支出,从中套取94000元。

(8)2018年,经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戊、吕某癸、吕某丁、黄某甲商议,通过虚列水毁修复工程、泵房治漏工程支出的方式,从中套取168300元。

(9)2017年1月,被告人吕某丙、吕某戊、吕某己、陈某甲、黄某甲等人在长江大桥征地拆迁***垸安置点的土方建设工程中,通过虚增工程量、虚列工程开支,从中套取157405.00元。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陈某甲、吕某己、黄某甲7人以各种名义从套取的的资金中共同或分别私分共计人民币1293222元,其中7人共同私分868000元,每人分得124000元;部分人分别私分425222元,其中:被告人吕某乙分得71520元、被告人吕某丙分得8427元、被告人吕某丁、吕某戊、陈某甲各分得78355元、被告人吕某己、黄某甲各分得55055元。

(1)2015年底,被告人吕某戊、陈某甲等人以工作辛苦为由,向被告人吕某乙提出年底为每名干部发些补助,被告人吕某乙表示同意。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陈某甲、吕某己、黄某甲等人以发放补助和过年红包的名义从账外资金中每人分得112000.00元,共计私分784000元。

(2)2018年,被告人吕某乙等7人从吕某A上交给**社区10万元场地租赁费中截留80000元不入账(未包含在帐外帐套取资金内),另从账外套取资金中支出4000元,共同私分84000元,每人分得12000元。

(3)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陈某甲、吕某己、黄某甲六人在担任社区副职干部期间从账外资金中以发放差额工资的名义从套取出的账外资金中进行私分。被告人吕某丙分得8427元、被告人吕某戊、吕某丁、吕某己、陈某甲、黄某甲各分得30055元。

(4)2017年,在配合长江大桥征地项目过程中,被告人吕某丁、吕某戊、陈某甲、吕某己、黄某甲等人以发补助的名义,私分套取的长江大桥征地补偿款,每人分得25000元。因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长期有费用支出和借款,在被告人吕某丁手中报账或冲账次数较多,被告人吕某丁未将此50000元分给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戊、吕某丁、陈某甲在闲聊中提及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每人25000元之事,被告人吕某丁称其还未领取,被告人吕某戊、吕某丁、陈某甲三人遂商定将此50000元予以平分,同时约定如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以后提及此款,三人再将钱退给吕某丁后再给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后被告人吕某戊、陈某甲各分得16700元、被告人吕某丁分得16600元。

2018年4月份的一天,在对2017年度账外资金核算期间,被告人吕某戊、吕某丁、陈某甲商定瞒着其他人虚报20000元支出予以私分,犯罪嫌丰人吕某丁分得6800元、被告人吕某戊、陈某甲各分得6600元。

(6)2012年,被告人吕某乙之子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被武穴市原某某局做出处罚决定,一直未缴纳**费。直至2016年,被告人吕某乙因儿媳报考公职,才向武穴市某某局代为补缴63156元社会抚养费。后被告人吕某乙向被告人吕某丙等人提出可把其子超生的罚款数抵**社区的计生罚款任务数,但**社区按罚款数的一半给其返还,为完成**社区当年的计生工作任务,经被告人吕某丙等人同意,**社区将被告人吕某乙亲属计生罚款数抵目标任务数后,被告人吕某丁从账外账中资金支付给被告人吕某乙30000元。

(7)2015年底,被告人吕某乙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因其缴纳养老保险金时间未达到规定的期限,导致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不能发放。后经被告人吕某乙多次找相关部门和组织请求给予解决。根据相关部门核算,被告人吕某乙需补缴1988年至2006年的养老保险金共计145320元,其中个人应缴纳8%部分为41520元,**社区应缴20%部分为103800元,后被告人吕某乙要求被告人吕某丁向相关部门缴纳145320元养老保险金。

2018年2月2日,在被告人吕某丙同意,时任**社区两委干部知晓的情况下,被告人吕某丁用套取的帐外资金向社保部门为被告人吕某乙缴纳145320元养老保险金,其中含应由被告人吕某乙个人缴纳的4152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丁到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职务侵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均已退清全部赃款。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共武穴市*乙办**处**会文件、任职情况说明等相关任职文件、武穴市*乙办**处**社区关于涉案套取资金相关财务凭证、合同、协议书、领条、结算表、公文纸记帐记录、**有限公司帐证等及相关帐户农商行、农行交易流水、涉案农户农行卡交易流水、湖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行交易流水、程某某等人农商行、农行交易流水、被告人吕某己农行交易流水、被告人吕某乙等7人工资会计凭证、武穴市*乙办**处计生办情况说明、武穴市社保局情况说明、社会抚养费缴纳凭证、武穴市纪委监委暂予扣留涉案财物登记表、武穴市财政局中国银行武穴市支行财政专户明细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郭某甲、兰某某、库建军、吕某B、吕某A、胡某乙、胡某甲、黄某乙、吕某C、陈某丁、吕某D、彭某某、黄某丙、陈某丙、李某某、胡某丙、吕某E、吕某F、陈某戊、陈某己、吕某壬、吕某辛、陈某庚、吕某G、吕某H、吕某I、黄某丁、潘某某、桂某某等人证言;3.涉案农户农行卡照片、被告人吕某丁手机自拍烧毁账外账的部分照片、被告人接受调查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陈某甲、吕某己、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

2018年3月,武穴市纪委监委在调查**社区干部违纪问题期间,被告人吕某丁、吕某丙、吕某戊、吕某己等人故意隐瞒其**社区设有账外帐,并书写承诺表示没有设立账外帐。2018年8月,在武穴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发文件,要求各个农村集体上报“包包帐”、“断头账”情况时,被告人吕某丙、吕某丁在办事处相关清理自查表上仍然隐瞒**社区设立的账外帐情况。

2019年4月2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吕某丙得知被告人吕某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便安排被告人吕某戊将其保管的**社区历年来的账外帐拿到社区办公地点销毁,被告人吕某己驾车带被告人吕某戊回家拿往年账外帐,被告人吕某丁将2019 年4月21日上午结算扎好的近一年账外帐拿出来。

当日,经被告人吕某丙、吕某戊、吕某丁、吕某己及吕某癸商量在**社区临时办公地点后的院子空地上将烧账。随后,吕某癸(**社区治保主任)回家拿来一铁桶,被告人吕某丁、吕某己及吕某癸将账外帐拿至办公地点后面院子空地上将账外帐丢到铁桶内烧,被告人吕某戊在外望风,被告人吕某丁、吕某己及吕某癸将账外帐烧完后,将铁桶内的灰烬倒至办公地点门前的水库内。过了两、三天后,被告人吕某戊在家发现还有部分账外帐上次没拿,即于次日交给被告人吕某丁,当日下午,被告人吕某丙在外望风,被告人吕某丁、吕某己、黄某甲在上次烧帐的地点用一铁桶将剩余账外帐烧毁。

2019年5月5日至5月23日,被告人吕某丁、吕某丙、吕某戊、吕某己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穴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办事处村(社区)“账外账”及公司清理自查表、**办事处**社区“包包账”、“断头账”清理自查表、武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吕某癸证言;3.被告人接受讯问视频光盘;4.被告人吕某丁、吕某戊、吕某丙、吕某己供述和辩解。

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2000年左右,被告人吕某乙在**村修路时向周某某租用机械设备、赊购水泥款,后为抵付相关费用,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吕某乙召开**村两委会,集体决定以村里土地抵付修路款。2001年6月18日,被告人吕某乙、吕某戊、陈某甲及吕浩美代表**办事处**村与周某某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以邀请周某某到**村发展**旅游事业的名义,以每亩3000元,共计3万元价格将**村约10亩(经**村自测面积9.95亩)土地违法倒卖给周某某。2017年,周某某将其中2亩地以19万元价格卖给吕某己。

2003年10月30日,周某某以“武穴**接待处”的名义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许可。2005年6月18日,**村向周某某补开一份3万元征地款收据。2007年1月,周某某以“武穴市**接待处”向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用地手续。2009年1月21日,周某某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武穴市**接待处”,土地所有权人:“**村农民集体”。使用权类型:“拔用宅基地”,用地总面积4958.4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773.13平方米。

经国土部门勘测确认,**村接待处总面积4958.46平方米(折合7.4377亩),其中住宅用地2863平方米,农用地(园地)2095平方米。除部分地面和房屋建设占用外,其它为水面和园地。

被告人吕某己从周某某处购买地块总面积1348平方米(折合2.0213亩)均系农用地(园地11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233平方米),该宗地未报批登记手续。

2.自2008年起,被告人吕某乙以发展***旅游经济为名,在无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对外公开出售**村辖区***区域土地用于建房。

(1)2008年左右,周某某找被告人吕某乙要在***山下建别墅,其在向**村交8000元后,将其中4亩地圈建围墙。2010年6月,周某某向**村以***征地款名义补交60000元。因该宗地由于部份界限不清,国土部门无法进行测量和地类性质归类。

(2)2011年5月,某某某为本人及其亲属在**村购地建房之事通过被告人吕某戊介绍认识被告人吕某乙,后与被告人吕某乙及时任**村两委干部洽谈后,被告人吕某乙安排被告人吕某戊、陈某甲及吕某K、吕浩美等人带某某某及其亲属到***脚实地选址查看和丈量,经某某某亲属确认后,于2011年5月2日与**村和被告人吕某乙及时任**吕某K签订合同书,以36万元价格将***脚下第二水库林荫小道以上一片土地总面积8177.51平方米土地一次性非法倒卖。2011年5月10日,某某某亲属向**村以“上缴款”名义交购地款36万元。

经国土部门勘测确认,**村钟某某(郑某某)用地总面积8177.51平方米(折合12.2663亩),其中耕地7848平方米,林地329平方米,此宗地未报批登记手续。

(3)2014年至2015年期间,胡某丙通过被告人吕某乙得知**村有地基出售,遂邀约胡某乙等人到**村山下垸购买地基,后**村及被告人吕某乙以每间屋基78000元价格向胡某丙等12户倒卖地基,共收11户地基款858000元,该款被**村以“长江大桥拆迁还建分户安置补偿费”名义交给**财政所。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刘凯等人找被告人吕某乙欲在**村购买地基建房,被告人吕某乙在无明确地基地址的情况下,仍然向刘凯等4户每户按78000元收取卖地基款,分别以“还建安置超面积补偿费”、“暂收上缴款”等名义在**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社区居民**会出具收据,但未给刘凯等人分配具体地基地址。

(4)2018年7月,胡某丁、夏某某找被告人吕某乙欲在**村购买地基建房,被告人吕某乙在**村自留用地以每间屋基(8米*12米=96平方米)78000元价格向非**村村民胡某丁、夏某某共计出售2间屋基,以“还建安置超面积补偿费”等名义在**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胡某丁、夏某某房屋现已建成。

经国土部门勘测:***旅游路安置点12栋别墅占地总面积3967平方米(折合5.9501亩),其中耕地3961平方米,住**,该宗地未报批登记手续。

自2000年至2018年,**村及被告人吕某乙共计转让、倒卖耕地共计11809平方米(折合17.71亩)、其他土地13.96亩,收款共计178.40万元(含无地款31.20万元、**村自留用地款15.60万元),已上交财政85.8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暂扣**社区居民会40万元。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吕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共**办事处**办事处**会文件、武穴市*乙办**处**村会议记录、(社区)征用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农村经济组织专用收款凭证(收据)、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涉案土地宗地图、湖北泉塘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收据、胡某丁农行帐户交易明细、张某某建行帐户交易明细、周某某土地审批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情况的说明、武穴市人民政府文件、武穴市*乙办**处财政所情况说明、2.证人吕某K、周某某、某某某、胡某乙、郭某乙、吴某某、胡某丙、姚某某、查某某、陈某丙、陈某辛、刘某乙、陶某某、张某某、吕某L、吕某M等证言;3.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戊、吕某丁、陈某甲、吕某己供述和辩解。

四、寻衅滋事罪

1.2008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乙发现其父亲坟地处被吕某N种植了农作物,便与亲属一起到吕某N的家中借故扯皮进而发生争执,被告人吕某乙朝吕某N的腿部踢了一脚,后被告人吕某乙将吕某N带到吕某乙父亲坟前磕头赔礼。

2.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吕某乙以吕某O伙同他人向上级部门对他进行举报为借口,便让被告人陈某甲以帮其解决屋基为由,打电话被害人吕某O到泉塘村村委会。被害人吕某O到村委会后,被告人吕某乙借故对吕某O进行殴打。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O的损伤,系外力所致的钝性伤,属轻微伤。

3.2013年4月25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吕某乙以游某某在村里违建猪场仓库为由,酒后带被告人吕某戊、吕某丁、陈某甲等人一阵到游某某养猪场,被告人吕某乙要游某某交钱办手续,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吕某乙便动打了游某某头部打了一巴掌,游某某妻子见状称被告人吕某乙不该动手打人,被告人吕某乙边称:“我再打一下又怎么样。”边朝游某某头部又打了一巴掌,并当场打电话指使被告人吕某丙安排人将游某某猪场电线剪断强行停止供电,被告人吕某乙才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游某某的损伤,系外力所致的损性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乙在任及卸任期间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滥用权力为其个人立威,随意殴打他人,操纵村党组织选举、破坏群众对党的信任信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穴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书;2.证人刘**、吕某P、吕老五、吕某Q、证言;3.被害人吕某N、吕某O、游某某陈述;4.被告人吕某乙接受讯问视频光盘;5.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戊、吕某丁、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五、故意伤害罪

2016 年4 月2 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吕某己在武穴市刊江仙姑山风景区大雄宝殿门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吕某M发生口角,被告人吕某己揪住被害人吕某M发衣领,动手将吕某M右眼打伤,后被群众拉开。经法医鉴定,吕某M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吕某己赔偿被害人吕某M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吕某M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穴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武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吕某R、吕某S证言;3.被害人吕某M陈述;3.武穴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被害人吕某M受伤照片、被告人吕某己接受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吕某己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陈某甲、吕某己、黄某甲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开支、虚报征地补偿、截留收入不入帐等方式,在本单位设立帐外帐,并以各种名义共同或分别予以套取私分,数额较大;武穴市*乙办**处**社区(村)以单位名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情节严重;被告人吕某乙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情节严重;被告人吕某己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被告单位武穴市*乙办**处**社区(村)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被告人吕某乙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吕某己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罪追究被告人吕某丙、吕某戊、吕某丁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武穴市*乙办**处**社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乙、吕某己、吕某丙、吕某戊、吕某丁涉嫌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吕某丁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戊、吕某己、黄某甲、陈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单位武穴市*乙办**处**社区(村)涉嫌单位犯罪,对其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亚辉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戊、吕某丁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己现被取保候审于武穴市**办事处**社区**号,联系电话1397273****;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武穴市**办事处**社区**号,联系电话1309837****;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武穴市**办事处**社区**号,联系电话1599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案件视频光盘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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