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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吕某甲(绰号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吴某某(已判刑)、温某某(已判刑)、卢艳(另案处理)等人在吴某某承租的金色年华商务酒店7楼挂牌“如梦人生”按摩、足浴店为顾客提供B、C两种色情服务套餐,组织失足妇女韦雪燕、蒋荣蕙、李某某、孙小珍、宁其惠、谭思萍、黄柔等人进行卖淫。其中吕某甲负责招聘、介绍女技师到店内为顾客提供色情服务,并通过指挥温某某对女技师上班、排班进行安排、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温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结伙,招募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并进行组织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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