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扶余市**劳务有限公司与广东**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合同,为延庆至崇礼高速公路河北段提供浆砌、预制块安装施工劳务,被告人吕某某为该项目负责人。2019年6月,施工结束后,双方就工程结算产生纠纷,一直协商未果。因吕某某在经营期间,欠下当地商户提供的材料款和机械租赁费等不能兑现,2019年9月14日8时许至次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组织项目部工人及欠款商户等20余人到延崇高速7标项目部、施工工地、搅合站路口采用拉条幅、用车辆堵塞施工道路等方式对发包方施加压力索要工程款,致使三岔口施工工地、韩庄施工工地工程被迫停止。经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造成企业经济损失90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条幅;
2赤城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劳务合作合同、结算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见证人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张某甲、印某某、赵某甲、李某乙、史某某、王某甲、左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赵某乙、张某乙、倪某某、张某丙、赵某丙、杨某某、李某丙、王某乙、程某甲、谢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徐某某、王某丙、薛某某、李某己、张某丁、何某甲、王某丁、王某戊、高某某、邓某某、张某戊、施某某、李某庚、周某某、程某乙、乔某甲、贾某某、乔某乙、马某甲、张某己、何某乙、皇甫某某、王某己、张某庚、曹某某、马某乙、侯某某、贺某某、陈某某、于某某、修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6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雄
检察员:韩桂亮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物证条幅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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