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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捕前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5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200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赤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扶余市**劳务有限公司与广东**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合同,为延庆至崇礼高速公路河北段提供浆砌、预制块安装施工劳务,被告人吕某某为该项目负责人。2019年6月,施工结束后,双方就工程结算产生纠纷,一直协商未果。因吕某某在经营期间,欠下当地商户提供的材料款和机械租赁费等不能兑现,2019年9月14日8时许至次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组织项目部工人及欠款商户等20余人到延崇高速7标项目部、施工工地、搅合站路口采用拉条幅、用车辆堵塞施工道路等方式对发包方施加压力索要工程款,致使三岔口施工工地、韩庄施工工地工程被迫停止。经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造成企业经济损失90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条幅;

2赤城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劳务合作合同、结算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见证人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张某甲、印某某、赵某甲、李某乙、史某某、王某甲、左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赵某乙、张某乙、倪某某、张某丙、赵某丙、杨某某、李某丙、王某乙、程某甲、谢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徐某某、王某丙、薛某某、李某己、张某丁、何某甲、王某丁、王某戊、高某某、邓某某、张某戊、施某某、李某庚、周某某、程某乙、乔某甲、贾某某、乔某乙、马某甲、张某己、何某乙、皇甫某某、王某己、张某庚、曹某某、马某乙、侯某某、贺某某、陈某某、于某某、修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6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雄

检察员:韩桂亮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物证条幅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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