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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街**楼**单元**室。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4日、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1日、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因承建工程与姜某甲(已处理)发生纠纷,便让赵某某(已判刑)约人准备打架。赵某某让周某某(已判刑)邀人帮忙。吕某某驾车与赵某某来到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华容医院旁等候。数分钟后,周某某邀约姜某乙、姜某丙等人驾车携带刀具与吕某某等人会合,吕某某让周某某去购买了数根洋镐柄。稍后,姜某甲邀约田某某(已判刑)、胡某某(已判刑)等人持砍刀、鱼叉赶到,吕某某见状躲避,姜某甲等人便将周某某租用的一辆面包车的玻璃打坏。姜某甲等人准备离开时,周某某、姜某乙、姜某丙等人持洋镐柄冲向姜某甲等人,双方进行打斗,田某某、胡某某将姜某乙(又名姜某丁,男,35岁)、姜某丙(男,32岁)分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姜某乙、姜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函、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周某某、姜某甲、田某某、胡某某、童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乙、姜某丙的陈述;4、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春晓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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