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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聚众淫乱案;丁某某聚众淫乱、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86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号**栋**房。因涉嫌聚众淫乱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8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号**栋**房。因涉嫌聚众淫乱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丁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 2020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吕某某、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淫乱罪

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组织其妻子被告人丁某某、林某某(另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广场**公寓一房间内实施淫乱活动。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吕某某在旁负责拍摄照片、录制视频。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组织其妻子被告人丁某某、QQ好友“深圳素质单男”(另处理)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码头**精选酒店一房间内实施淫乱活动。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与“深圳素质单男”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吕某某在旁拍摄照片、录制视频。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组织其妻子被告人丁某某、林某某、鲁某某(均另处理)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码头附近**精选酒店一房间内实施淫乱活动。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先后与鲁某某、林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吕某某在旁调情并拍摄照片、录制视频。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组织其妻子被告人丁某某、谭某某、“听风”(另处理)在广州市天河区力达广场**公寓一房间内实施淫乱活动。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与谭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吕某某在旁调情,“听风”负责拍摄照片、录制视频。

二、职务侵占罪

2014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在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担任出纳、海运财务部副课长期间,利用提取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开设的对公账户中的备用金的职务便利,通过在支票正联填写大于请款单及支票存根金额多提现、未经审批擅自提现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并伪造银行账户流水记录以虚假平账的方式应付公司财务审计。经统计,被告人丁某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139,727.31元,并将其中的1,600,787.83元存入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中,用于个人消费等。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丁某某转账返还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丁某某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中被告人吕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参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丁某某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职务侵占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晓君

检察官助理:黄美强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光盘卷1册2张、U盘1个。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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