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博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因办理“背债业务”而结识被害人曾某某、郑某某。同年9月初,吕某某以投资“洗黑钱”项目可获得高回报为诱饵,以让其女朋友陈某某冒充项目负责人与曾某某联系的方式,继而骗取曾某某信任。后吕某某又使用陈某某的微信添加曾某某为好友,再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与曾某某使用微信联络。曾某某、郑某某信以为真,遂分两次从博罗县**街道驾车去到惠州市惠城区**镇等地,各将2万元现金交予吕某某。作案得逞后,吕某某将上述4万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使用。同年9月12日晚上,吕某某安排黄某某(另案处理)到博罗县**街道**路**沐足店再次行骗时,被曾某某、郑某某识破后报警。同年9月26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镇**场一宵夜档门口将吕某某抓获。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吕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张银婷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一体化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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