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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临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77********,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住河南省临颍县**镇**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临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送广告,宣称自己可以代办B类驾驶证,不需要申领人参加考试;被害人通过他人联系吕某某后,吕某某将被害人约至临颍县**镇**村学校内详谈;被告人吕某某声称,自己可以代办B类驾驶证,不需要被害人参加驾驶证培训考试,三个月内包拿到驾驶证,代办费用为17000元,先付一部分费用,等拿到证照付清代办费用;三名被害人将一部分代办费用交给吕某某。详述如下:

一、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为梁某某代办驾驶证名义收取梁某某5000元。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退还梁某某5000元。

二、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为梁某甲代办驾驶证名义收取梁某甲8000元。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退还梁某甲8000元

三、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代办驾驶证名义收取杨某某8000元。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退还杨某某8000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到临颍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梁某甲、杨某某欣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5.电子数据:微信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卫军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住河南省临颍县**镇**庄**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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