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吕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后以能给陈某某办文凭为由骗取钱款,陈某某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吕建国10900元。赃款被吕某某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案发后,吕某某的亲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及辩解 。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唐 鸣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原居住地;
2、具结书1份;
3、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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