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六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741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住址均为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3日、8月14日将本案退回安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溪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30日、9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20年2月间,在安溪县**镇**村**号等地,利用事先准备的微信在群内发送广告,谎称自己有“香港六合彩”公司内部消息内幕一码,以能够准确提供“六合彩”特码等为由,诱骗胡某某等人将“合作费”转入其掌控的微信、支付宝账号获利。截至被查获时,其已骗取胡某某等人人民币49091元。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2月9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7、腾讯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明智
检察官助理 胡巧娜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随案移送扣押物品及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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