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威海市荣达传媒公司威海市**公司职工,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居住地**镇**小区**号楼**室。于2020年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没有任何手机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通过微信好友小窗推销、让微信好友帮忙转发售卖信息等方式先后骗取23名被害人向其支付钱款订购手机,金额合计48668元。
2、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没有任何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又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取4名被害人向其支付钱款订购口罩,金额合计28180元。
被告人吕某某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76848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经部分赔偿被害人,酌予从轻处罚;涉疫情,酌予从重处罚;多次诈骗,酌予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伟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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