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3319******2714,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富平县,住渭南市富平县留古镇******。曾因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500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阎良区麻张村王某某经营的足浴店内相识,其谎称自己叫李峰,系西安市公安局民警,认识凌云路派出所民警,可以帮王某某办理足浴店营业许可等事宜。两人交往期间,吕某某又编造能帮王某某购买福利房、办理医保等理由。截至案发,吕某某先后以上述名义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226763元,赃款已挥霍。
2.2017年初,吕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相识,谎称能够帮其索要债务。吕某某先后以请客帮忙、交纳诉讼费、交纳律师费等名义骗取孙某某人民币共计17200元、西凤白酒1瓶、茶叶2盒,赃款已挥霍。
3.2019年初,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相识,谎称自己认识阎良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能够帮陈某某办理孩子入学事宜。后吕某某以交押金、交报名费等事宜骗取陈某某人民币共计6213元,赃款已挥霍。
4.2019年3月份左右,吕某某通过陈某某认识被害人姚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阎良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能够帮姚某某办理孩子入学事宜。两人交往期间,吕某某又编造能帮姚某某安排工作、租赁蓝波湾地下车位等理由。截至案发,先后以上述名义骗取姚某某人民币共计50145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信息截图、支付宝信息截图等;
2.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翁瑜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补充材料一份;
3.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