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高新区**派出所管辖内)。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在长春市南关区国商百货地下旋转小火锅内,对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可以给其办理铁路售票员工作,以需要运作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吕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又以购买工装、体检、住宿费的名义,三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468元。被告人吕某某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7468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收条、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情况说明;
(二)证人隋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嘉红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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