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二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界首市**号**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至9月3日,被告人吕某某在阜阳市开发区**宾馆、**路**酒店等地利用扑克牌与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时,以“出老千”的方式诈骗参赌人员12000元,其中微信转账1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明
检察官助理 赵方庆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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