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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956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0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韩城市**镇中心卫生院**,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大街**家属院,暂住本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号,2016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吕某某自称是**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被害人何某某介绍陕西省洛川县中心地段一商务酒店的装修工程,承诺9月1日进场施工。8月15日至22日,吕某某以收取图纸费和预算费为由,三次共收取何某某人民币17000元。之后何某某未能进工地施工,多次催促吕某某,但吕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不接何某某的电话。后何某某认为自己被骗,报案后到洛川县中心地段,找到吕某某给他介绍要装修的商务酒店,发现是烂尾楼,并无装修工程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 工行个人账户流水、转款凭条;3. 指认笔录及照片;4. 证人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1.7万元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16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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