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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外地**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浙江省余姚市**镇**村**路**号。2015年10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量刑建议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并签字具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吕某某受他人雇佣,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担任“多卡宝”等网络设备的安装维护工作。其中“多卡宝”等网络设备通过在“多卡宝”内插入国内运营商的SIM卡,使诈骗人员所用的境外手机能够通过软件拨打国内被害人电话,并显示“多卡宝”内SIM卡号码。同时被告人吕某某还负责在网络推广用于诈骗的期货交易网络直播间。

2019年10月,被害人李某某在浏览一期货交易诈骗网络直播间后,有人通过手机号码1305893****与其联系,该手机号码为被告人吕某某所安装维护的“多卡宝”中手机号码。后他人利用该手机号码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讯并引诱其在手机软件中充值,充值后无法提现,致被害人李某某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反侵财三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吕某某的到案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3日从被告人吕某某处扣押电脑4台、手机16部、多卡宝10个、路由器5个、以太网交换机1个、随身WIFI4个、信号放大器1个、各类SIM卡69张,其中包括李某某被骗时诈骗人员与其联系所用的1305893****号码;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SIM卡信息及通话记录,证实1305893****号码于2019年10月30日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话。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相关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网站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在浏览一期货交易诈骗网络直播间后,有使用1305893****手机号码的人员与其联系,并引诱李某某在手机软件中充值,充值成功后无法提现,致使被害人钱款被骗的事实。

4.被告人吕某某的有罪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懿雍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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