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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97********,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佰客隆攒华电商**客服中心文员,山西省永济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1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吕某某虚构身份,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史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后将被害人史某某微信和电话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自被告人吕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1部,被告人吕某某已经退出全部赃款,均暂存于该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平

检察官助理:李先铸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永济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661997****。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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