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底,被告人吕某某在一个买卖二手手机电脑微信群里,见被害人闫某某欲购买苹果IPAD (2018款、12.9英寸),吕某某称自己有货源,后双方互加微信,闫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700元给吕某某。几日后,闫某某想换购一款6200 元的苹果IPAD ( PRO,11 英寸),后闫某某又通过银行卡转3500元给吕某某。吕某某收钱后,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将全部6200 元投入到赌博网站输光。
2020年3月6日后,被害人闫某某因无法与买家取得联系,一直未收到平板电脑,于是报警被骗,共计损失6200元。2020年3月25日12时许,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二手车市挡获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某供述自己根本没有货源,无法发货。2020年3月27日,嫌疑人向被害人退赔金额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取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红
检察官助理:谌洪斌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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