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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8********,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在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的被害单位苏州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担任打单员,负责在该公司ERP系统内审核并打印网上订单,后将订单流转至仓库,仓库根据订单内容发货。

被告人吕某某从该公司离职后,在淘宝、咸鱼、拼多多等平台经营个人网店,销售洗护用品。2020年1月10日至同年5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个人网店接到订单后,利用其任职时掌握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该公司ERP系统,手工创建对应商品订单,经其自行审核通过后流转至该公司仓库,骗取该公司向其个人网店的买家发送相应商品。被告人吕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手工创建订单共计1500余个,骗取该公司商品总价值共计人民币92701.58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170000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考勤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等笔录; 

5.支付宝交易记录、ERP系统订单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1月30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朦倩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光盘4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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