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6月29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中介的名义,虚构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夏某某等25人共计3212999元,后用于其投入博彩网站及个人消费等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退赔被害人彭某18.8万元,并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线索,经侦查机关查明涉嫌犯罪数额为2328999元。
1、2019年5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9.2万元。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其建设银行卡(尾号1309)向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9076)于2019年5月13日转账8万元、2019年5月21日转账1.2万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河南****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孙某某11.5万元。2019年7月8日,孙某某通过杨某某浦发银行卡(尾号为1139)向吕某某农业银行(尾号为9076)转账4.6元;后河南****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尾号为0314)分三次向吕某某农业银行(尾号为9076)转账 6.9万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孙某某26.7万元。2019年6月20日,孙某某通过公司法人王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7893)向吕某某的农业银行(尾号为9076)账户转账18万元。2019年6月23日、24日通过王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为0976)向吕某某的农业银行(尾号为9076)分别转账60000元、27000元。
4、2019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冒充刘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州******有限公司韩某某5万元。韩某某于2019年7月7日通过顾某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4105)向刘某某的农商银行卡(尾号为3104)转账5万元,后吕某某将这5万元分多次转入其父吕某某邮政银行卡(尾号为8598)。
5、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7.3万元。被害人刘某某2019年6月5日通过其工商银行卡(尾号5836)向吕某某的农业银行(尾号为9076)账户分三次转账5000元、50000元、18000元。
6、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冒充其父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靳某某43000元。2019年7月26日,靳某某通过工商银行卡(尾号4470)向吕某某邮政银行卡(尾号为8598)分两次转账4300元、38700元。
7、2019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8万元。2019年7月23日被害人王某某让财务刘某通过其工商银行卡(尾号为2415)向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9076)转账2. 8万元。
8、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韩某某3.7万元。2019年4月27日韩某某通过其支付宝给吕某某转账了3600元、28400元,2019年5月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3000元、微信转账2000元。
9、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9. 9万元。2019年7月17日被害人王某通过其建设银行卡(尾号为6190)向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9076)转账30000元,2019年7月17日、21日付某某通过其建设银行卡(尾号3818)向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9076)转账30000元、15000元、24000元,
10、2019年3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帮助审核并注册建造师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3万元。 2019年3月30日、4月12日、4月13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给吕某某分转账6000元、3000元、4000元。
11、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67000元。2019年王某某通过其邮政银行卡(尾号为7268)向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9076)转账42000元,2019年7月5日杨某某通过其建设银行卡(尾号为1182)向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9076)转账25000元。
12、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冒充张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彭某18.8万元。彭某2019年4月29日向张某的工商银行卡(尾号为7489)转账18.8万元。案发后吕某某将18.8万元退赔被害人彭某。
13、2019年6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4.7万元。2019年6月10日、12日通过刘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0893)转到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为9076)10万元、4.7万元。
14、2019年4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耿某某8.2万元。2019年6月24日、25日耿某某通过梁某某建设银行卡(尾号为1769)向吕某某邮政银行卡转账6万元、2.2万元。
15、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6万元。2019年7月19日张某某通过吴某建设银行卡(尾号为4097)向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为9076)转账4.6万元。
16、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庞某某3.8万元。2019年庞某某通过其建设银行卡(尾号为3728)向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为9076)转账4.8万元,后吕某某退还被害人庞某某1万元。
17、2019年5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冒充刘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魏某15.2万元。被害人魏某2019年7月11日、12日、15日、16日、19日通过朱某某光大银行卡(尾号4349)向刘某某农商银行卡(尾号3104)转账2.3万元、0.5万元、1.9万元、1.3万元、4.6万元、2.4万元、2.2万元。
18、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范某某8.6万元。被害人范某某2019年5月29日通过支付宝向吕某某支付宝(会飞的***)转账8.6万元。
19、2019年5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11.4万元。被害人张某2019年5月8日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2702)通过陈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为9076)转入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为9076)5.4万元,5月28日通过李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4736)转到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为9076)2.4万元,7月10日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2702)转账到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为9076)3.6万元。
20、2019年5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潘某8.5万元。2019年5月7日、5月29日潘某通过其中原银行卡(尾号为6999)转账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为9076)2.7万元、3.4万元,2019年5月28日潘某通过微信将2.4万元转给张某,后张某将钱转给吕某某。
21、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祝某22万元。2019年5月29日被害人祝某通过其网上银行(尾号为6666)转账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为9076)9.2万元,5月30日转账8万元、4.8万元。
22、2019年5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夏某某84.3万元。2019年5月7日被害人夏某某通过陈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尾号为9076)转账5.4万至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为9076);5月8日转账至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为9076)8.6万元;5月20日转账至吕某某邮政21.6万元、2.4万、21.6万元;5月22日转账至吕某某邮政银行卡(尾号为8598)10.4万元;5月24日转账至吕某某邮政银行卡(尾号为8598)8.1万元;7月18日、19日夏某某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尾号为1895)转账至吕某某农业银行卡2万元、4.2万元
23、2019年5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郭某某27.8万元。2019年5月8日被害人郭某某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6749)向吕某某邮政银行卡(尾号为8598)转账5.8万元,6月27日、7月1日向吕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为9076)转账13.8万元、4.2万元。
24、2019年6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尤某某19999元。2019年6月30日被害人尤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到吕某某微信(****)上面19999元。
25、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以可以给建筑公司提供建造师信息,并挂靠注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万元。2019年4月24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谢某某工商银行卡(尾号为3003)转账到吕某某邮政银行卡(尾号为859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害人提供证据、物品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证据材料清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证人袁某某、齐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某手机提取笔录、韩某某辨认吕某某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某某、刘某某、齐某某通话录音光盘一张、吕某某与袁某某微信聊天截图、建筑公司与王某某聊天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线索,经查证属实,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某
2020年7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