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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使用昵称为“霸道小女人”、“从头再来”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至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等24人共计人民币13600元。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上岭尾**号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流水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查询、扣押物品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李某某、钟某某、薛某某、苏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魏某某、郑某某、陈某乙、蔡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2020年4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2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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