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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110319******0314,**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区**街**社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吕某某在被害人栾某某因其丈夫李某某成被刑事拘留求其帮忙打听的情况下,谎称其与辽宁省前省长陈某某有亲属关系、能够帮助李某某成办成判处缓刑,骗取栾某某信任。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多次编造请客送礼等理由骗取栾某某人民币共113000元,赃款被其挥霍。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台安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关于不予收押的情况说明、微信转帐记录、消费记录、谅解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

2.被害人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军

2020年8月5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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