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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期**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以自有的凯迪拉克轿车一辆向沈某某质押借款5万元,并约定借期一个月。同年7月下旬,吕某某因无法联系上沈某某,遂找到沈某某的女友被害人张某甲了解情况,得知沈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看守所。吕某某与张某甲商定,等待沈某某被释放后,再由沈某某自行处理相关收回剩余借款及解除质押等相关事宜。同年8月2日,吕某某为骗取钱财,谎称可以为沈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在取得张某甲信任后,以保证金名义收取张某甲微信转账的1.6万元。8月3日,张某甲接受被害人张某乙的委托,通过微信询问吕某某为唐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事宜。吕某某为继续骗取钱财,宣称张某乙交纳3.5万元保证金即可办理。张某乙按照吕某某的要求将现金3.5万元交给张某甲后,由张某甲向吕某某的银行卡转账3.5万元。张某甲和张某乙不久后发现被骗,随即要求吕某某退款。吕某某退还张某甲1000元后,便拒绝继续退款,并断绝与张某甲的联系。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取得张某甲同意后,以质押车辆价款抵偿张某甲1.5万元损失,并主动退还张某乙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承诺书、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等书证; 

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等笔录;

抓获经过、收条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主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检察官助理:李阔森

2021年2月5日

附件:1. 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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