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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六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山西省娄烦县人,住山西省娄烦县**镇**村委会。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吕某某通过互联网,采取以刷赞不成功,让被害人扫描发来的微信收款码和微信转账,以支付手续费退款为由,共计骗取灵璧县**乡**村村民王某某(女,2005年9月27日出生)20725.99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退给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赃款20200元。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抓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凯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监视居住,住山西省娄烦县**镇**村委会。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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