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被告人吕某某通过给别人拉货,将他人货物卖掉为自己偿还车贷为由,使用事先办好的新手机号码联系了货运信息部及货主李某某,然后按照货主提供的信息到了内蒙古鄂多斯市乌审旗**镇装了李某某购买的一车30.24吨西瓜,之后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吉C**货车拉上西瓜从乌审旗直接去了天津市,期间货主多次联系吕某某,其均以车辆坏了或者车上的西瓜全部坏掉倒在山沟里等理由推脱,还将办理的手机卡扔掉让货主无法找到。吕某某到了天津市宝坻区农产品交易市场找到“**”店主将西瓜代卖后获利14000元左右。经乌审旗价格认定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诈骗的30.24吨西瓜价格为187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受案登记表;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接受材料证据清单;7.价格认定结论书;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冬有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乌审旗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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