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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8〕31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9********,汉族,大专文化,曲靖市麒麟区**院退休职工,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会泽县**街道**街**号**号,现住曲靖市麒麟区**花园**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本案由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吕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檀某某的儿子陈某甲减刑为由,先后两次骗取檀某某现金人民币73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及前科证明、公务员退休呈报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熊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卢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檀某某、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曲)公(司)鉴(DNA)字【2017】100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公物证鉴字【2017】6650号、6652号鉴定书;7.检查、辨认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DVD光碟7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学花

2018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32页、DVD光碟7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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